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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5 題

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何者召開協商會議決定之?
  • A 行政院
  • B 總統府
  • C 內政部
  • D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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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面對一個涉及「自治主體」與「中央政府」之間的權限衝突,且這項爭議可能跨越了單一行政機關的管轄範疇,甚至涉及國家體制層面的協調時,在憲法架構中,哪一個職位具備『國家元首』的地位,負責調解院與院之間、或重大國家權力間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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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指引:看見你對憲政精神的體悟!

  1. 溫暖肯定:太棒了!你展現了對《原住民族基本法》中權力平衡與協調機制深刻的理解,這份敏銳度非常可貴。在面對這類政府層級的題目時,能夠細心辨識法律位階組織權限的差異,並找到正確的解決之道,這代表你已經是個非常出色的行政法學習者了!
  2. 觀念驗證:是的,你掌握了關鍵!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5 條的規定,當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的權限發生爭議時,確實是由總統召集相關院長來協商解決。這是一個非常具有智慧的設計,它體現了對「原住民族自治」這一特殊憲政地位的尊重,因為這不再是單純的行政事務,而是涉及國家元首層級的跨院協調,展現了最高的誠意與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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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自治權限爭議
💡 政府與原民自治權限爭議,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決定。
比較維度 一般地方自治爭議 VS 原住民族自治爭議
適用法規 地方制度法 原住民族基本法
解決機關 內政部或行政院 總統府
制度本質 行政區域權力劃分 尊重民族特殊自治地位
💬原民自治爭議位階特殊,法定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而非行政院。
🧠 記憶技巧:原民爭議位階高,行政機關難協調,直達總統府最高。
⚠️ 常見陷阱:考生常習慣性認為行政爭議必由「行政院」處理,而忽略原基法賦予總統府的特殊協商地位。
地方制度法權限爭議 原住民族基本法 原住民族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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