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24 題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條文規定,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如何處理?
- A 召開部落會議討論之
- B 聘請通譯傳譯之
- C 安排耆老諮商
- D 聘請法律專家協助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在處理嚴肅的司法或行政事務時,如果雙方因為語言完全不通而無法「精準」傳遞法律意見,為了確保程序公平且不誤解當事人的意思,你認為行政機關最需要引入哪一種具備「即時轉譯功能」的專業人員來協助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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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政府機關在處理相關程序時,保障原住民使用族語權利之法定義務。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3條明文規定:「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原住民族語言人才資料庫,提供各級政府機關(構)視需要聘請之。」由此可知,當原住民在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中以其原住民族語言表達意見時,政府機關(構)依法必須聘請通譯進行傳譯,以確保其意見能被正確理解與處理。因此,選項B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如召開部落會議、安排耆老諮商或聘請法律專家協助等,皆非本條文所規定之處置方式。
原民語陳述與通譯
💡 原住民得以族語處理行政司法事務,機關應聘請通譯傳譯。
-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4條,保障原住民使用族語權利。
- 適用範圍涵蓋政府機關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
- 當事人以族語陳述時,各該機關應聘請專業通譯傳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