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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25 題

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應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語言學習課程,並出版原住民族語言出版品。前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課程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該機構總時數之比例為何?
  • A 百分之三十
  • B 百分之五十
  • C 百分之六十
  • D 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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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透過法律強制媒體必須具備「復振特定族群語言」的功能,而非僅是偶爾點綴,在追求「主導性」與「資源分配對等」的考量下,你認為最能展現該語言與主流語言「平起平坐、各占其半」地位的門檻數值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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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背誦不精,何以談行政程序?

答對了就沾沾自喜?省省吧。這不過是行政法規中最基礎的數字記憶,連這種題目都答錯,建議直接放棄國考。

  1. 核心法源: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3條,別再錯記成舊資料的第24條,法律條文的變動是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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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民語言傳播時數比例
💡 政府捐助之原民媒體,其語言節目時數比例應達總時數之半數。
  • 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6條,政府捐助之原民媒體應製作語言節目。
  • 受規範機構包含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
  • 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課程時數比例,不得低於總時數之 50%。
  • 除影視廣播節目外,法律亦規定應出版原住民族語言出版品。
🧠 記憶技巧:原民媒體要過半(50%),十六條(16條)法規保流傳。
⚠️ 常見陷阱:易將法定比例誤記為 30% 或 60%;需注意法條編號已修正為第 16 條。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原住民族教育法 大眾傳播媒介之語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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