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25 題
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應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語言學習課程,並出版原住民族語言出版品。前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課程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該機構總時數之比例為何?
- A 百分之三十
- B 百分之五十
- C 百分之六十
- D 百分之八十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透過法律強制媒體必須具備「復振特定族群語言」的功能,而非僅是偶爾點綴,在追求「主導性」與「資源分配對等」的考量下,你認為最能展現該語言與主流語言「平起平坐、各占其半」地位的門檻數值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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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原住民族行政法規的細節掌握得相當扎實。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媒體對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的法定義務。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3條的規定(同學複習時請特別留意,部分舊有資料可能誤植為第24條,務必以現行正確條文第23條為準),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其使用原住民族語言的節目及課程,比例不得低於總時數的百分之五十。立法的用意,正是為了確保這類專屬媒體能充分發揮語言傳播與文化復振的實質功能。 就測驗的角度來看,這是一道標準的法規記憶題。它的鑑別度主要在於考生是否容易將各類法規中的比例數字(如 30%、50%、80%)搞混。你能果斷地選出正確的 50%,代表你對法規數字的建構已經相當穩固,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敏銳度!
原民語言傳播時數比例
💡 政府捐助之原民媒體,其語言節目時數比例應達總時數之半數。
- 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6條,政府捐助之原民媒體應製作語言節目。
- 受規範機構包含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
- 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課程時數比例,不得低於總時數之 50%。
- 除影視廣播節目外,法律亦規定應出版原住民族語言出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