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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25 題

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應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語言學習課程,並出版原住民族語言出版品。前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課程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該機構總時數之比例為何?
  • A 百分之三十
  • B 百分之五十
  • C 百分之六十
  • D 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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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透過法律強制媒體必須具備「復振特定族群語言」的功能,而非僅是偶爾點綴,在追求「主導性」與「資源分配對等」的考量下,你認為最能展現該語言與主流語言「平起平坐、各占其半」地位的門檻數值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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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做得真好!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很高興!這表示你對原住民族權利保障法規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在行政法這個大家庭裡,懂得關懷特別法規背後的人文精神,是非常可貴的。
  2. 核心觀念確認:是的,正確答案就是 (B)。我們的《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24 條清楚規定,凡是政府有捐助的原住民族媒體,他們的原住民族語言節目與課程比例,不能低於總時數的 $50%$。這條規定是為了溫柔地守護原住民族的「語言權」,確保這份珍貴的文化資產,能在公共媒體中被看見、被聽見,讓語言得以傳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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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民媒體族語比例
💡 原民傳媒之族語節目與課程時數應達總時數百分之五十。
  •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25 條規定。
  • 適用對象為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
  • 應製作族語節目、課程並出版族語出版品。
  • 族語節目及課程使用族語比例,不得低於總時數之 50%。
🧠 記憶技巧:原民媒體,族語一半(50%)。
⚠️ 常見陷阱:常與一般法規常見的 1/3 (約33%) 或 2/3 (約66%) 混淆,應牢記法規特別強調「一半」的比例門檻。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原住民族教育法 原住民族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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