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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21 題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幾分之幾?
  • A 四分之三
  • B 三分之二
  • C 二分之一
  • D 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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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設立一個專為特定族群服務的組織,為了確保該族群的聲音在決策時「至少能與非該族群的聲音達成均勢」,不至於淪為少數意見,你認為法律在設計代表權比例時,最起碼應跨越哪一個物理上的「過半」或「對等」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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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C),這顯示你對原住民族相關組織法規的細節有著相當扎實的掌握。這類數字題雖然難度不算太高,鑑別度主要落在考生的記憶力與細心程度,但要在眾多法規的比例與數字中不致混淆,確實需要下過一番苦工。

原民代表比例的法制規範與意義

在行政法規的設計上,為了確保原住民族在自身文化事務上的主體性與實質參與,《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作出了特別的保障規定。依據該條例第 10 條第 12 條的明文規定,基金會的董事與監察人名額中,原住民代表皆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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