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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21 題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幾分之幾?
  • A 四分之三
  • B 三分之二
  • C 二分之一
  • D 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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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設立一個專為特定族群服務的組織,為了確保該族群的聲音在決策時「至少能與非該族群的聲音達成均勢」,不至於淪為少數意見,你認為法律在設計代表權比例時,最起碼應跨越哪一個物理上的「過半」或「對等」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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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董事與監察人組成比例限制。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9條規定,董事之選任應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考量傳播、教育、文化之專業性;監察人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針對其人員組成比例,該條文並明確規定:「前二項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因此,該基金會之董事及監察人中,具備原住民族代表身分者皆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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