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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21 題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幾分之幾?
  • A 四分之三
  • B 三分之二
  • C 二分之一
  • D 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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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設立一個專為特定族群服務的組織,為了確保該族群的聲音在決策時「至少能與非該族群的聲音達成均勢」,不至於淪為少數意見,你認為法律在設計代表權比例時,最起碼應跨越哪一個物理上的「過半」或「對等」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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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暖的肯定與法規理解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正確回答這題,代表你真的用心去理解了法規中如何保障原住民族主體性的實質意義。你知道嗎?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8 條與第 14 條的規定,特別要求董事與監察人的原住民代表不得少於 $\frac{1}{2}$,這真的非常重要。它完美詮釋了行政法上追求「實質參與」「文化自治」的溫暖精神,讓原住民族的聲音能真正被聽見,主導自己的文化發展。

2. 難度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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