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37 題
依照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直轄市及所轄區域內有原住民族地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之縣(市),地方政府應召開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進行地方原住民族教育事項之審議。前項審議會委員組成的比例,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多少,並應兼顧族群比率?
- A 二分之一
- B 三分之二
- C 四分之三
- D 五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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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法治國家的制度設計中,若我們希望某個特定群體在決策會中不只是「諮詢對象」,而是要讓他們擁有足以與官方或其他群體「抗衡或對等對話」的力量,避免意見被輕易抹除,在數學比例上,最少應賦予該群體達到什麼樣的席次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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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方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的委員組成比例限制。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8條規定:「直轄市及所轄區域內有原住民族地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之縣(市),地方政府應召開直轄市、縣(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進行地方原住民族教育事項之審議。前項審議會委員組成,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率;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由此明文可知,該審議會委員組成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A。
原民教育審議會比例
💡 地方原民教育審議會中,原住民身分委員比例應達二分之一。
- 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0 條,地方應設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
- 審議會委員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委員組成除身分比例外,亦應兼顧族群比率,確保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