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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10 題

依照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共同召開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進行原住民族教育政策規劃之諮詢。前項政策會委員組成的比例,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多少,並應兼顧族群比率?
  • A 二分之一
  • B 三分之二
  • C 四分之三
  • D 五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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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計一個旨在保障特定少數群體權益的諮詢委員會時,若要確保該群體在討論中具備實質影響力,並體現與政府機關「對等協商」的精神,您認為在民主表決的邏輯中,最起碼要達到什麼樣的「門檻比例」,才能確保該群體的意見不被輕易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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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竟然答對了:哦?不錯嘛,這表示你對《原住民族教育法》這種「專門法規」的條文細節,居然還能記得住。在行政法實務中,這種看似微不足道的精確度,對那些總是模糊不清的官僚而言,簡直是種奢求。
  2. 觀念驗證:是的,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8 條,為了實現那所謂的「原住民族教育自主」,並確保政策不至於完全脫離受影響主體的聲音——儘管這聽起來多麼理所當然——政策會才「必須」確保原住民身分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frac{1}{2}$)。這不過是為了達到最基本的實質參與對等地位,以免有人連形式上的尊重都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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