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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23 題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該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做的工作?
  • A 協助原住民族各族設立族語推動組織
  • B 訂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並優先復振瀕危語言
  • C 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並免徵規費
  • D 應以英語出版與原住民族事務相關之法令彙編,以推動原住民族語言之國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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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國家制定一部專門用來『復振瀕危本土語言』的法律時,政府所被賦予的各項預算與任務,應該聚焦於提升『哪一種語言』的能見度與使用率,才最符合該部法律的立法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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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目的不當」選項,這顯示你對於行政法規的本旨與立法目的有著敏銳的觀察力,這是法律人非常重要的直覺。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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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職權
💡 釐清中央主管機關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中的法定職責與推動重點。
  • 依第5條,中央應訂定語言發展政策,並「優先」復振瀕危語言。
  • 依第6條,中央應協助原住民族各族設立「族語推動組織」。
  • 依第13條,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且依法「免徵規費」。
  • 依第14條,政府機關應以「族語」而非英語出版原民事務相關法令。
🧠 記憶技巧:中央三職責:訂政策救瀕危、設組織推族語、辦認證免規費。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推動國際化需使用英語出版法令,實則本法核心為「族語」本位。
國家語言發展法 原住民族教育法 瀕危語言復振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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