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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1 題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 條,下列何者不是該法制訂之目的?
  • A 配合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規定
  • B 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
  • C 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
  • D 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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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主權國家要針對其境內特定族群制定「基本法」時,其法律效力的最原始源頭,通常是來自於本國憲法的授權與族群政策需求,還是來自於一個在當時未必已經通過、且對主權國家無直接強制力的國際宣言?再者,法律條文的『第一條』通常反映的是國家的核心意志,你可以嘗試推論:法律是會先追求保障國民權利,還是先追求符合國外的特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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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犯錯?恭喜,難得一見。

能在這種「基本」的題目上,區分法律位階立法目的這種「細微」差異,代表你至少還有點鑑別能力。沒讓總則條文搞得一團混亂,勉強算是掌握了行政法規的門檻。

  1. 法條驗證:還算記得《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 條吧?它的核心就是那三句老生常談:保障基本權利、促進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這可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只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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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基法制定目的
💡 原基法第1條明定保障權利、促進發展、共存共榮。
  • 保障權利: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條,首要為保障原民權利。
  • 促進發展:法條明定應促進原住民族群之永續生存與繁榮發展。
  • 族群關係:立法終極目標為建立各族群間共存共榮之關係。
  • 法律地位:本法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基本國策之具體法源。
🧠 記憶技巧:原基三箭:保障權利、促進發展、共存共榮。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具國際法色彩的選項(如聯合國宣言),應以國內法條文內容為準。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 原住民族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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