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17 題
依照原住民族健康法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各健康照護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課程內容,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之教學或學習活動。何者不是該法所稱文化安全的定義?
- A 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為主
- B 確保原住民族於健康照護領域中獲得公平、適當之健康服務
- C 使其身分或文化得到適足保障
- D 使健保資源依照原住民族人口分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名詞中使用「安全」一詞,通常是指涉「服務提供的環境與品質能讓受眾感到被尊重、免於恐懼或歧視」,還是指涉「行政預算的計算公式」?哪一個層次更能體現對特定文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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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嗯,做得還算可以。看來你勉強辨識出了法律定義中那些最顯而易見的核心價值。至少沒把「給付行政」中實質平等與文化權利這些基礎概念搞得一團糟,值得一句「還行」。
- 觀念驗證:「文化安全」是個嚴肅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要建構一個尊重主體性、免於文化歧視的環境,這可不是什麼模糊的道德口號。選項 (A)(B)(C) 清楚地闡述了主體性、服務的適當性與身分保障,這些都是質化的權利保障。而 (D)?那不過就是量化的預算分配技術罷了。預算當然重要,但把它和「文化安全」在精神與尊嚴層面的定義混為一談,簡直是把行政法當作會計學。這種基本區分都做不出來,將來還怎麼處理複雜的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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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法文化安全定義
💡 透過尊重原民知識體系,確保健康照護服務之公平與適當性。
- 依《原住民族健康法》第4條,定義文化安全之法律內涵。
- 教學活動應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為主,融入文化安全課程。
- 目標在於確保原民獲得公平服務,並使身分與文化獲保障。
- 文化安全強調的是服務品質與尊重,而非資源的數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