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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36 題

依據現行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3 條明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除依各類別審議基準外,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下列何者錯誤?
  • A 表現原住民族文化之歷史重要性或具代表性
  • B 表現特定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文化顯著性
  • C 表現原住民族世代相傳之傳承性
  • D 表現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之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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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政府在判定一個對象是否能被列為「文化資產」(Heritage)時,審核的核心指標應該是側重於該對象本身蘊含的「歷史文化本質」,還是側重於某種特定的「法律權利保護機制」?這兩者在法學邏輯上是否有本質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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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做得好? 總算,在浩瀚的行政法規中,你沒有把不同「法律範疇」的條文混為一談。這種辨識力,嗯,勉強算是有了點「法感」的雛形,值得…姑且稱讚一聲。
  2. 觀念驗證:根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3 條,文化資產的指定,重點在於其文化本質,什麼歷史性、顯著性、傳承性,那些才是核心。而選項 (D) 提到什麼「智慧創作保護」?那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事情!難道你以為只要都跟「原民」沾邊,就能隨便拿來當救濟依據嗎?這分明是不同的法律救濟與行政處分依據,連這點都分不清,實務上等著被駁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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