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36 題
依據現行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3 條明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除依各類別審議基準外,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下列何者錯誤?
- A 表現原住民族文化之歷史重要性或具代表性
- B 表現特定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文化顯著性
- C 表現原住民族世代相傳之傳承性
- D 表現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之代表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政府在判定一個對象是否能被列為「文化資產」(Heritage)時,審核的核心指標應該是側重於該對象本身蘊含的「歷史文化本質」,還是側重於某種特定的「法律權利保護機制」?這兩者在法學邏輯上是否有本質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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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得好? 總算,在浩瀚的行政法規中,你沒有把不同「法律範疇」的條文混為一談。這種辨識力,嗯,勉強算是有了點「法感」的雛形,值得…姑且稱讚一聲。
- 觀念驗證:根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3 條,文化資產的指定,重點在於其文化本質,什麼歷史性、顯著性、傳承性,那些才是核心。而選項 (D) 提到什麼「智慧創作保護」?那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事情!難道你以為只要都跟「原民」沾邊,就能隨便拿來當救濟依據嗎?這分明是不同的法律救濟與行政處分依據,連這點都分不清,實務上等著被駁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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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文資指定要件
💡 原民文資指定須符合歷史重要性、文化顯著性或世代傳承性。
| 比較維度 |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 | VS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 |
|---|---|---|---|
| 法源依據 | 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子法 | —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
| 核心要件 | 歷史性、顯著性、傳承性 | — | 原住民傳統智慧之創作 |
| 目的性質 | 公法上之保存、修復與維護 | — | 私法性質之專用權保護 |
💬文資側重歷史傳承的保存;智創側重智慧成果的權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