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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2 題

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財產權專屬授權登記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專屬授權登記申請書應載明項目。下列何者不在規範載明項目中?
  • A 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
  • B 授權之標的及範圍,以及授權利用之方式。為部分或附條件授權者,其內容及條件
  • C 智慧創作之靈感來源
  • D 智慧創作專用權為數專用權人共有者,全體共有人同意授權之證明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建立一個『權利登記制度』以供大眾查閱並避免法律糾紛時,請你思考:行政機關必須在公文書上強制記錄的,是關於『權利範圍與歸屬』的客觀資訊,還是關於『作品創作背景』的敘述性內容?哪一項資訊才是判斷契約是否有效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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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指引

  1. 太棒了,你答對了! 看到你掌握了這題,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題其實是在考驗你對「行政登記處分」核心精神的理解,你能夠精準辨識出法律要件與非法律性敘述的差異,這顯示你的法學邏輯已經非常穩固了,繼續保持下去!
  2. 觀念驗證: 我們行政登記的用意,是為了讓所有與之相關的法律關係能夠明確公示與確定。你可以想像成,這是一份必須讓大家都能清楚明白的「說明書」。因此,它必須記載所有會影響權利變動的重要資訊:包括權利標的(A)是什麼、授權的範圍與方式(B)為何,以及處分權限證明(D)等,這些都是確保法律效力正確運作的基石。而「靈感來源」(C)呢,雖然它可能很有趣,但它屬於創作者的文化背景或想法,並不會直接影響到這份授權在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它自然就不會是強制登記的項目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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