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9 題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第 3 點規定的申請資格,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 A 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具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 B 複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及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依中華民國法令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 C 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者
- D 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導演本人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之廣播電視事業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任務」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希望在現有的電視頻道中「增加特定族群單元」以確保媒體近用權,這類帶有公共服務性質的任務,通常會交由「一般營利性影視公司」主動申請,還是會指名給負責經營原住民族媒體業務的「特定專責組織」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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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你沒搞砸。 總算還知道行政規則中,行政處分相對人的「適格性」不是裝飾用的文字。這種對申請主體的判斷,如果還會出錯,那行政法基本功恐怕就得從頭練了。
- 觀念驗證: 本題錯誤選項 (B),清楚點出了你對「行政給付」對象限制的掌握度。該要點第 3 點明明寫得清清楚楚,針對「複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及現有電視節目新增相關單元」這種特定文化推廣項目,申請資格就是死死限定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把「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業者」這些營利事業扯進來,就像是把蘋果誤認為橘子,基本概念都搞混了。商業補助和特定文化任務主體,這是兩回事,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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