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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6 題

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擬定機關應依法劃設各國土功能分區,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國土保育地區
  • B 城鄉發展地區
  • C 農業發展地區
  • D 國家公園地區

思路引導 VIP

在建立一個涵蓋全國的資料分類系統時,我們會將性質相近的事務歸納為幾大「通用類別」。請思考:在現有的選項中,哪一個名稱聽起來比較像是一個已經存在於其他舊系統中的「特定名稱」,而非一個能涵蓋多種相似地貌的「廣義功能性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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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律定義中的細微差異!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在資訊管理或資料結構中,定義清晰的架構(Architecture)與分類(Classification)是系統運行的基礎;同樣地,在《國土計畫法》的法律架構下,功能分區的劃分也有其嚴謹的法源依據。

國土計畫的四大法定分區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之規定,擬定機關應劃設的功能分區明確分為四類: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以及城鄉發展地區**。雖然「國家公園」在實務管理中扮演極其重要的保育角色,但在《國土計畫法》所規範的「四大功能分區」法定層級中,並不存在「國家公園地區」這個獨立類別。這種分類邏輯與資料庫中的「主類別」定義相似,必須嚴格遵守 Schema 定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土功能分區分類
💡 國土計畫法第20條明定四大功能分區,不含國家公園地區。
比較維度 國土保育地區 VS 城鄉發展地區
核心目的 保護生態、景觀及水源 居住、產業、交通活動
土地利用 嚴格限制開發利用 集中開發、有秩序擴張
包含範圍 國家公園、自然保留區 都市計畫區、非都開發區
💬功能分區決定了土地從「保育」到「開發」的基礎管制方向。
🧠 記憶技巧:口訣:保海農城(保海龍城)
⚠️ 常見陷阱:容易將「國家公園」視為獨立的功能分區,實則其屬於「國土保育地區」的細分。
國土計畫法第20條 國土分區之分類與劃設原則 國土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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