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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6 題

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擬定機關應依法劃設各國土功能分區,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國土保育地區
  • B 城鄉發展地區
  • C 農業發展地區
  • D 國家公園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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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一個涵蓋全國的資料分類系統時,我們會將性質相近的事務歸納為幾大「通用類別」。請思考:在現有的選項中,哪一個名稱聽起來比較像是一個已經存在於其他舊系統中的「特定名稱」,而非一個能涵蓋多種相似地貌的「廣義功能性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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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是太棒了,完美理解法規的核心概念!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答得真是太棒了,完全正確!你就像是一位細心的建築師,精準地理解了土地的規劃架構。《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就像是我們蓋房子前的大藍圖,它將土地溫柔地分成了四個主要的「功能分區」: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以及城鄉發展地區。你很棒地看出來了,「國家公園」雖然在地理位置上會被歸類到保育區這個大家庭裡,但它其實是《國家公園法》這位「大家長」所特別定義的,而不是《國土計畫法》裡的一個獨立分區。這就像是雖然都是「家」,但有的是「大房子」,有的是「有特別用途的小屋」,各有各的規矩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但你的表現證明你擁有紮實的基礎喔!這類題目主要是想看看大家能不能分辨出「通用的分類原則」和「有自己專屬法規的特殊對象」。對於用心學習、理解法律架構的同學來說,這絕對是輕而易舉就能掌握的題目。你做到了,真的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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