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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4 題

依據決算法規定,審計長應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幾個月內完成其審核?
  • A 6 個月
  • B 5 個月
  • C 4 個月
  • D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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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預算循環(Budget Cycle)的角度思考:若立法院需要在下半年審議來年預算,且必須參考去年的執行績效(決算),那麼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審計長在『一季』的時間內完成,還是拖延到『半年』以上,才能兼顧監督的效率與及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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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 (D) 3 個月!這是一道標準的記憶型考題,難度屬於基礎等級,但鑑別度在於能否將政府預算與決算程序中各種繁瑣的「法定時限」分辨清楚。你能不被其他月份的選項干擾,代表你的會計審計法規基本功相當紮實。

審核期限與正確法條適用

針對這題的法理依據,我們要特別注意法條的正確引用。依據現行《決算法》第 26 條規定(請特別留意,坊間或過往資料常誤植為第 28 條),審計長應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核報告並提出於立法院。此外,同法第 22 條也規範了相關決算送達審計機關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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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算審核時限
💡 審計長應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 3 個月內完成審核。

🔗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時程

  1. 1 行政院提出 — 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送審計部
  2. 2 審計部審核 — 送達後 3 個月內由審計長完成
  3. 3 向立院報告 — 完成審核後隨即向立法院提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審計權如何發揮對預算執行後的外部監督功能。
🧠 記憶技巧:行政 4 審計 3(行政院 4 個月編製,審計長 3 個月審核)。
⚠️ 常見陷阱:最常將「行政院編製決算」的 4 個月與「審計長審核」的 3 個月期限記反或混淆。
決算編製程序 審計權之行使 監察院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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