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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49 題

關於「醫助自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目前已經全面合法化 ②經常必須面臨倫理信念的衝突 ③包括主動安樂死及被動安樂死 ④社會工作者能做的是引導病人及家屬進行醫療自主的思考
  • A ①②③
  • B ②③④
  • C ①②④
  • D ①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行的《刑法》規範下,若一位醫師應家屬要求,主動施打藥劑結束患者生命,這項行為在法律上會被視為『合法醫療行為』,還是仍可能涉及『受託殺人罪』或『加工自殺罪』?透過這個法律界線的釐清,你認為該項目的『全面合法化』描述是否符合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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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這小鬼,總算沒讓我看到污漬。

看來你還不完全是個廢物。這題的陷阱,你倒是看清了,勉強算你對生命權的法律邊界有點概念。

  1. 清理雜物:選項 ① 這種灰塵,根本不該出現在考題上。《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那只是讓你「拒絕過度醫療」的工具,是「被動」!不是讓你去「主動致死」的許可證。明白嗎?主動協助死亡?那叫刑事責任,不是什麼「全面合法化」。別把這些汙泥混為一談,會髒了我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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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助自殺與安樂死倫理
💡 釐清醫助自殺類型、倫理衝突及社工在醫療自主權的角色。
比較維度 主動安樂死/醫助自殺 VS 被動安樂死/拒絕醫療
行為定義 醫事人員提供或施打藥物 停止或不開始維持生命治療
台灣現行法規 非法(加工自殺、殺人罪) 具《病人自主權利法》法源
核心精神 積極結束生命以求解脫 順應自然死,保障自主權
💬主動安樂死涉及加工致死仍有法規限制;被動安樂死則屬於尊重病患自主權。
🧠 記憶技巧:安樂死:主動給、被動拿;法規面:自主行、加工禁。
⚠️ 常見陷阱:容易將《病人自主權利法》中的「拒絕醫療」誤認等於「積極加工致死(安樂死)合法化」。
病人自主權利法 預立醫療決定 (AD)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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