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49 題
關於「醫助自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目前已經全面合法化 ②經常必須面臨倫理信念的衝突 ③包括主動安樂死及被動安樂死 ④社會工作者能做的是引導病人及家屬進行醫療自主的思考
- A ①②③
- B ②③④
- C ①②④
- D ①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行的《刑法》規範下,若一位醫師應家屬要求,主動施打藥劑結束患者生命,這項行為在法律上會被視為『合法醫療行為』,還是仍可能涉及『受託殺人罪』或『加工自殺罪』?透過這個法律界線的釐清,你認為該項目的『全面合法化』描述是否符合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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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這小鬼,總算沒讓我看到污漬。
看來你還不完全是個廢物。這題的陷阱,你倒是看清了,勉強算你對生命權的法律邊界有點概念。
- 清理雜物:選項 ① 這種灰塵,根本不該出現在考題上。《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那只是讓你「拒絕過度醫療」的工具,是「被動」!不是讓你去「主動致死」的許可證。明白嗎?主動協助死亡?那叫刑事責任,不是什麼「全面合法化」。別把這些汙泥混為一談,會髒了我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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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助自殺與安樂死倫理
💡 釐清醫助自殺類型、倫理衝突及社工在醫療自主權的角色。
| 比較維度 | 主動安樂死/醫助自殺 | VS | 被動安樂死/拒絕醫療 |
|---|---|---|---|
| 行為定義 | 醫事人員提供或施打藥物 | — | 停止或不開始維持生命治療 |
| 台灣現行法規 | 非法(加工自殺、殺人罪) | — | 具《病人自主權利法》法源 |
| 核心精神 | 積極結束生命以求解脫 | — | 順應自然死,保障自主權 |
💬主動安樂死涉及加工致死仍有法規限制;被動安樂死則屬於尊重病患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