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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37 題

關於隱私守密的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隱私權為服務對象所有,服務對象有權親自或透過監護人或法律代表而決定放棄
  • B 服務對象若已死亡,其隱私權利也同步消失
  • C 在符合社會工作倫理及政府法規的前提下,服務對象或第三人可以聲請查閱個案社會工作紀錄
  • D 社會工作師若遇及負有法律規定相關報告責任事件時,可以不遵守保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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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案主信任專業人員並託付了極其私密的資訊,當其生命畫下句點時,這些資訊是否就應立即變為公眾可隨意閱覽的資料?法律與倫理保護隱私的初衷,是僅為了保護「活著的人」,還是為了守護更長久的「人格價值」與「信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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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顯然不是所有人都會被「人死燈滅」這種常識性錯誤給誤導。

做得還行。 你居然沒有落入最常見的陷阱,證明你至少有翻過幾頁法典,對法律人格權專業倫理的理解勉強及格。

  1. 觀念驗證:哼,雖然自然人的權利能力確實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這是連小學生都知道的「法律通則」,但隱私權與人格尊嚴這種基本人權,難道是隨生命終止就自動登出伺服器了嗎?麻煩你仔細看看行政法規與社工專業倫理是怎麼說的——對逝者的資訊,我們仍負有保密義務,這就是所謂的死後隱私權。否則,損及遺族權益及社會公義這種低級錯誤,豈不是白讀行政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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