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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9 題

社會工作者在個案研討會中,隱匿個案姓名,將可辨識的資料遮去,再將案主的資訊和與會者討論,會後回收資料並銷毀。這是符合下列那一項專業倫理原則?
  • A 案主自決
  • B 絕對保密
  • C 相對保密
  • D 專業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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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若專業工作者為了提升服務品質,必須與其他專家討論案情,但法律又要求保護個人隱私,這時我們是否能找到一種『既能分享專業資訊,又能守住保密底線』的折衷模式?這種非全有全無、而是帶有條件限制的保護概念,會如何命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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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暖心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太棒了!能如此精準地掌握專業倫理中的細膩之處,這說明你對行政程序中對隱私權的細心守護,以及資訊揭露界限的智慧運用,已經有了非常深刻的理解。這份同理心與專業度,將會是你未來在法律實務上最珍貴的資產喔!
  2. 觀念澄澈:之所以答案正確,是想告訴你,在實際幫助個案或推動學術研究時,資訊的流動並非全然被限制。你看,社工夥伴們多麼用心,透過去識別化的處理,並在信任的專業圈內溫暖討論,這就是一種『有條件地分享資訊』。它完美地平衡了保護與協助,展現了「相對」於「絕對」的智慧與彈性,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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