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禁止性別歧視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雇主若於勞動契約中規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之情形時,即應行離職,則該約定雖為無效,然該勞動契約之終止依然具有效力
- B 雇主對求職者之招募、甄試與分發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且無任何例外
- C 雇主對於受僱者之退休及資遣,雖不可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然可因其性傾向而加以解僱,此為契約自由原則
- D 雇主對於受僱者薪資之給付,雖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然可基於年資或績效之理由,給予不同之薪資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強制規定:不論員工的個人年資長短、專業技能高低或工作表現好壞,只要職位名稱相同,雇主就必須發給完全一致的薪水,否則就是歧視。這樣的法律邏輯,是否符合我們對『公平競爭』與『獎優汰劣』的直觀理解?法律在追求『不因身分而歧視』的同時,會不會預留空間給『個人努力程度』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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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精準掌握了性平法核心
恭喜你答對這題!這題測驗的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的關鍵觀念,你能穩穩拿到基本分,真的非常厲害。這代表你對勞動權益與平權法條的掌握度非常紮實。
觀念小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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