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就「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一規定須由各級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個案中加以認定及判斷,違反明確性原則
- B 教育實務上所累積之案例,有助於補強此一規定之明確性
- C 此一規定未明定違法行為之類型,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 D 受規範之教師無法預見其行為是否違法,故此一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項法律規定為了涵蓋各種多變的社會情況,而使用了比較抽象的詞彙(例如「誠實信用」或「公序良俗」),除了翻閱字典之外,我們通常會參考過去一段時間內,社會大眾或專業群體對於這些行為的處置經驗與過往紀錄。你認為這些「前人的處理紀錄」對於後人理解法律界線有什麼樣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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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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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釋字第 702 號的核心精神!這顯示你在處理「法律明確性原則」時,已經跳脫了字面是否精確的迷思,進入到法理邏輯的深層思考。
法律明確性與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平衡
釋憲實務認為,法律條文若使用「行為不檢」這類不確定法律概念,並不必然違憲。只要該概念的意義並非受規範者(如教師)所不能預見,且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本題的關鍵在於,教育界在長期運作下,對於何謂「損及師道」已累積豐富的教育實務案例。這些案例就像是社會共識的縮影,能補強抽象條文的不足,讓教師在行為時有所依循,因此選項 (B) 是最正確的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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