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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關於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事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A)政府機關為實施取締業務,而取得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者,應 限制或不予公開,並無例外
  • B (B)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應限制或不予公開,並 無例外
  • C (C)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如對公益有必要者,仍得公開
  • D (D)資訊之公開有侵害個人隱私,如對公益有必要者,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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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保護某種私人利益(如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而規定資訊應保密時,如果這份資訊同時牽涉到大眾的食品安全或重大環境汙染風險,立法者通常會在法律條文中加入哪種性質的「彈性條款」,來平衡這兩種衝突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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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鎖定了答案!這題考驗的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中極為細膩的「利益衡量」觀念。在行政法領域中,資訊公開是原則,限制則是例外;但更有趣的是,在這些「限制公開」的項目裡,法律又往往留下了**「公益必要例外(但書)」**作為調和,避免行政機關過度遮掩資訊。

公益必要例外的判斷關鍵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7 款,公營事業的經營資料若涉及正當利益固然應限制公開,但法條末段明確標註:**「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者,不在此限。」**這就是選項 (B) 錯誤的核心所在。相比之下,該條第 4 款針對「實施取締業務」的規定,確實並未如同第 7 款(營業秘密)或第 6 款(個人隱私)那樣設有概括性的公益但書,因此選項 (A) 的敘述在法律形式上是成立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政府資訊公開限制
💡 政府資訊公開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且例外中仍有例外。
比較維度 原則:限制公開 VS 例外:得予公開
內部準備作業 影響決策獨立性時 對公益有必要者
個人隱私/商業秘密 侵害隱私或經營利益時 經同意或公益必要者
犯罪偵查/取締 造成實施目的困難時 為保全生命公益必要
💬法律多留有「公益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之裁量空間,並非絕對不公開。
🧠 記憶技巧:原則公開、例外限制、公益必要、例外公開(記得:公益是大絕招)。
⚠️ 常見陷阱:題目出現「絕對不公開」或「並無例外」等極端詞彙,通常就是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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