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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甲任職於某縣政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之薦任6職等科員,經同縣府農業處借調到自然生態保育科擔任薦任6職等科員並占其職缺,甲不服其借調,應依下列何種管道尋求救濟?
  • A (A)申訴、再申訴程序
  • B (B)訴願程序
  • C (C)復審程序
  • D (D)復查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的決定,不僅僅是要求公務員「今天去哪裡開會」或「分配不同的業務辦理」,而是直接變動了該公務員在組織編制表中「正式對應的那個職位(職缺)」時,這對該名公務員的權利影響,是屬於機關內部的單純管理,還是一個具有對外效力、改變其職務身分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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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人員救濟體系的關鍵區分!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辨析公務人員受到的處置究竟屬於「管理措施」還是「行政處分」。

公務人員保障法與職位變動的救濟

在實務中,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之措施不服時,救濟途徑主要分為申訴、再申訴以及復審兩大類。過往雖然對「調任」的救濟多有爭議,但依據目前行政法學理與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785 號之精神,只要該措施實質侵害了公務人員的法律地位或權利,就應允許其提起救濟。本題中,甲雖然職等未變(仍為 6 職等),但「借調並占其職缺」意味著其原本的職務身分已發生法律上的更易,這在性質上屬於一種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而非僅是機關內部日常的工作指派。因此,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規定,應循復審程序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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