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一 題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已於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修正發布實施,其第 3 點第 2 項規定:「前項有償讓與之處分行為,共有人除依本法條規定優先購買外,不得為受讓人。」試說明其立法目的。另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農業用地一筆,應有部分均等,今甲與乙同意提供該地做為毗鄰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用(亦即作為「農舍提供地」)而出具「(農)土地使用同意書」,該行為之性質是否屬共有農業用地之「變更行為」?理由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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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將題目拆分為兩個完全不同的考點。第一部分是針對 113 年新修正的《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3點第2項的立法目的。考生需回顧實務上常發生的「多數共有人假藉多數決,將共有物出賣給自己或共有人之一」以剝奪少數共有人產權的弊端,說明新法如何防堵此漏洞。第二部分測驗「共有物之變更」與「共有物之處分/管理」的界線,關鍵在於「農舍提供地」的法律效果。提供共有農地作為毗鄰地建農舍之法定空地,會使該土地受建築法規限制,實質喪失未來單獨建築的可能。考生必須援引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將其定性為共有物之「變更行為」,從而排除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的適用,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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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兩大重點:一是113年最新修正《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限制受讓人的立法理由;二是提供共有農地作為他人興建農舍之「農舍提供地」,其法律性質究屬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抑或「變更」行為,並涉及是否可適用多數決。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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