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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一 題

土地法第 10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地。」依土地法之規定,請說明有那些情形會導致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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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土地法》中涉及「私有土地喪失所有權」的相關規定。解題架構可分為:天然變遷消滅(土法§12)、逾期未辦繼承登記歸屬國有(土法§73-1)、公權力強制剝奪(徵收、違法外國人土地標售)、以及所有權人自願拋棄等面向進行有系統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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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土地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此所謂「所有權消滅」,涵蓋事實上之消滅與法律上之消滅。依土地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導致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之情形,主要包含以下幾種: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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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
💡 私有土地所有權因事實、法律或公權力原因消滅後,依法歸屬國有。
  • 天然變遷消滅:私有地變湖澤或可通航水道時所有權視為消滅(土地法第12條)。
  • 繼承逾期歸國有:列冊管理15年仍未聲請登記,經公開標售失敗後歸國有(土地法第73-1條)。
  • 公權力徵收:國家因公共事業需要或因不得私有土地而依法徵收(土地法第208及14條)。
  • 違規標售與拋棄:外國人違規取得標售(土地法第17條)及自願拋棄(民法第764條)。
🧠 記憶技巧:消滅五大因:天(天然)、繼(繼承)、徵(徵收)、外(外國)、拋(拋棄)。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外國人違規標售」及「自願拋棄」這兩項;且需注意天然消滅是「視為消滅」而非「登記消滅」。
土地浮覆回復權 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之土地 土地徵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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