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二、我國土地登記簿之登載事項具登記法上之公信力、公示力與推定力。又,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之 1 對於前揭公示力有進一步規定,亦即規定土地登記謄本之種類及其得申請提供之對象,試說明該規定內容並予以評論。(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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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的「新制三類謄本制度」。作答時,先依序精確寫出第一、二、三類謄本的「申請人資格」及「個資顯示/隱匿範圍」;接著,評論部分必須拉高層次,探討「個人資料保護(隱私權)」與「土地法公示力/公信力(交易安全)」之間的法益衡量,並評析該制度如何在兩者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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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土地登記制度原採絕對公開原則以落實公示力與公信力,然為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施行與民眾隱私權保障意識抬頭,《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特別將土地登記謄本依揭露資訊程度分為三類,以期在「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隱私保護」間取得平衡。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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