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二、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
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又,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91 條規定:「戶地測量應按地籍調查表所載認定
之界址,逐宗施測。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之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戶地
測量時,補辦地籍調查。」試問: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有關戶地測量
作業所依據之界址,如何認定?請綜整土地法、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
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等規定,說明其各種可
能之認定情形。(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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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驗考生對地籍圖重測程序的綜合理解與法規整合能力。解題時應先抓準『當事人指界優先原則(私法自治)』,接著依序推演當事人『到場與否』、『指界是否一致』、『是否需協助指界』及『發生爭議時之調處』等層次,將《土地法》、《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與《執行要點》之相關規定,以系統化的邏輯鑲嵌於各情形中進行深度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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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地籍圖重測(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目的在於釐整地籍、杜絕界址糾紛,以保障人民財產權。因界址認定涉及相鄰土地所有權之實質空間範圍,屬財產私權之核心,故現行法制以「所有權人自行指界」為原則,輔以地政機關之協助與調處程序,以兼顧地籍管理之「社會公益」與財產權保護之「私人權益」。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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