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規定:「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試問:此二法條所規定之「複丈」,其意涵及性質有何不同?又,關於後者規定中之「鑑界」,其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依規定應如何尋求救濟?以上二項問題,請分別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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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地籍測量」體系中不同「複丈」概念之釐清與定性。作答時應先點出土地法第46條之3之重測複丈具「異議程序」之行政救濟性質,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之一般複丈(鑑界)屬公法上之「事實行為」;次依地測規則第221條及司法院釋字第226號意旨,論述鑑界爭議之「再鑑界」行政程序與「確認經界之訴」之司法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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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土地法第46條之3所定之「複丈」乃針對地籍圖重測結果之法定異議程序;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之「複丈」則為地政機關基於特定事由所為之測量事實行為。兩者在法規體系、適用時機及法律性質上截然不同。關於鑑界爭議之救濟,基於私權爭執應由普通法院審判之法理,應循再鑑界及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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