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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四 題

四、T 市政府於民國 70 年間為興建公園依法徵收甲所有 A 及乙所有 B 等數筆土地與 A、B 土地上之建物;惟 A 地雖已發放補償費但其地上建物並未補償完竣,另 B 地及建物雖已發放補償費但並未開闢興設。嗣於 111 年間,T 市政府經檢討,發現該徵收案爭議茲事體大,擬有所作為,並初步徵詢民意、研擬對策。請問,該徵收土地核准案有否失其效力?又,T 市政府如決定不再開闢公園,甲、乙得否主張土地收回權之行使?請按土地法等規定分述其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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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徵收補償發放完竣與否對徵收效力之影響」及「土地收回權之時效與廢止徵收制度之雙軌救濟」。作答時應先依《土地法》與司法院解釋,切分甲之土地與建物的徵收效力;次引《土地徵收條例》過渡條款,論述收回權除斥期間已過不得行使;最後應主動補充《土地徵收條例》之廢止徵收規定,展現實務救濟途徑之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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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徵收補償費僅發放土地而未發放地上建物完竣,徵收核准案是否失其效力? 二、徵收後逾四十年未依計畫使用,原所有權人得否主張土地收回權?有無其他法理或法規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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