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四 題
甲於民國85年與乙合意,就乙所有之 A 地設定地上權登記完竣;之後,甲於 A 地上建築合法房屋一棟,嗣又在 A 地其餘空地上增建違建房屋一棟及種植果樹多棵。最近,A 地經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被劃定為道路預定地,並即將開闢道路。試問:當主管機關不得已而有必要採行徵收方式取得 A 地所有權以開闢道路時,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關於甲之地上權及其於 A 地上所有之房屋與果樹應如何處理之?請詳細申述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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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土地徵收條例》中關於「一併徵收原則及其例外」與「他項權利之處理」。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土徵條例第5、31、35、36條,並運用三段論法,將題幹中的「地上權」、「合法房屋」、「違建房屋」及「果樹」分項拆解,分別涵攝其法律效果與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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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土地徵收時,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地上權)及土地上之各類改良物(合法建物、違章建築、農作改良物)之處理原則與補償標準。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學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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