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三 題
三、甲所有位於某縣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之交通用地 A 地與 B 地,係依法核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但 A、B 地均有二分之一面積種植果樹、另二分之一面積供縣道使用。甲先於民國 108 年 2 月 1 日出售 A 地,後於 111 年 2 月 1 日出售 B 地,並向縣府稅務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試問,按土地稅法等規定,甲應否繳納土地增值稅?請分述其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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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為『非都市土地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增值稅免徵爭議,測驗考生對於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及土地稅法第39條修法歷程(110年修正)的掌握。解題時應先留意『交易時點(108年與111年)』以決定適用新舊法,並運用『社會公益與私人權益衡平(特別犧牲補償)』之法理,剖析『農業用地不課徵(第39條之2)』與『公共設施用地免徵(第39條)』之要件差異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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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都市土地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於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及土地稅法修正前後移轉,是否得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學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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