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一 題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應申報地價之時點,於「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中,其規定有何不同?又,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予第三人時,自計劃出賣土地以迄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止之期間,該部分共有人對他共有人依規定應為通知;試問:有關其通知之時點及事項內容為何?以上二項問題,請分別申述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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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考生應先具備「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及「土地法34-1程序保障」雙核心思維。第一部分,精準對比《土地法》(地價波動時重定,具機動性)與《平均地權條例》(每兩年定期重定)申報時點之差異。第二部分,針對共有人出賣土地,需按「時間軸」推演:從「債權契約簽訂後」的優先購買權催告通知,到「物權登記前」的對價給付或提存通知,層次分明地列出時點與應載明之事項內容,展現出兼顧土地利用與少數共有人權益保障的法理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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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土地法》與《平均地權條例》對申報地價時點之法規體系差異,以及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時,多數共有人對於少數共有人之程序保障(通知時點與事項)義務。 【解析】 壹、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時點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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