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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三 題

三、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但相關法規有許多除外規定,試例舉五種在適用上的除外情形。(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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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的理解。土地法第25條為防弊條款,但為因應國家重大建設與政策推動,多部特別法均設有排除適用之例外。作答時應先點出土地法第25條的立法意旨,再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列舉如平均地權條例、都更條例、促參法等五種具體情境,並敘明其兼顧『防弊』與『興利』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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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土地法第25條規定地方政府處分公有土地需經「民意機關同意」與「行政院核准」,其立法意旨乃在於防範地方政府濫權或賤賣公產,屬保護公共利益之「防弊」條款。然為配合國家重大政策、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加速公共建設,許多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設有排除該條適用之規定,以達「興利」之效能。 【論述】 一、平均地權條例(政府依法取得土地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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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25條處分限制
💡 公有土地處分之法定程序及特別法排除適用之例外情形。
比較維度 土地法第 25 條 (普通法) VS 特別法除外規定 (特別法)
審核程序 民意機關同意+行政院核准 依該特別法規定辦理
立法核心 防弊、防止公產賤賣 興利、促進土地開發
適用對象 一般地方政府公有土地 特定政策目的用地
行政時效 較慢,行政程序冗長 較快,具行政優先性
💬特別法藉由簡化土地法第 25 條之繁瑣程序,以達成國家重大建設與公益政策之急迫需求。
🧠 記憶技巧:口訣:『平更促住捷』(平均、都更、促參、住宅、捷運)。記住:防弊在普通(土法),興利靠特別。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忽略「逾十年期間之租賃」也受限;或誤將土地法第 25 條適用於國有財產(該條僅限地方公有土地)。
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 公有土地撥用程序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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