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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二、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修正發布的「平均地權條例」中,增訂第 47 條之 4 的主要目的是限制預售屋或新建成屋的買賣契約不得讓與或轉售,以遏止炒作,並規定例外情況,如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間,或經主管機關公告許可者,可以轉讓。試說明此一增訂條文的內容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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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考生應首先聯想到這不僅是法條默寫,更是『特別法限制普通法』的經典展現。破題時需點出《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是如何基於『社會公益(居住正義)』來限制《民法》第294條的『債權讓與自由(私人權益)』。接著,以『原則禁止(買方禁轉售與廣告、建商禁協助)』與『例外許可(特定親屬、核准之特殊情形及每二年一次限制)』兩大層次開展論述,方能展現高分答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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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民國112年修正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係針對預售屋及新建成屋市場炒作亂象所增訂之核心條款。在土地法學理上,本條屬於對《民法》契約自由與債權讓與原則(民法第294條)之特別限制,立法者基於落實「居住正義」之社會公益考量,依法限縮買受人與建商之私人權益,以達遏止房價哄抬之政策目的。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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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售屋換約限制
💡 透過限制契約讓與權利,以公權力介入私法自治遏止房市炒作。
  • 原則禁止: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禁預售屋或新建成屋換約轉售。
  • 禁止協助:建商及代銷不得協助換約,買受人亦不得刊登轉售廣告。
  • 例外許可:配偶、直系、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重大變故經核准者。
  • 防弊機制:因重大變故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轉讓,每兩年全國限一次。
🧠 記憶技巧:禁轉、禁協、禁廣告;血親二等、兩年一。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遺漏建商端的不作為義務(不得協助換約)及特定核准案件每兩年僅限一次的次數限制。
居住正義 私法人購屋許可制 平均地權條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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