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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二、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修正發布的「平均地權條例」中,增訂第 47 條之 4 的主要目的是限制預售屋或新建成屋的買賣契約不得讓與或轉售,以遏止炒作,並規定例外情況,如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間,或經主管機關公告許可者,可以轉讓。試說明此一增訂條文的內容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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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考生應首先聯想到這不僅是法條默寫,更是『特別法限制普通法』的經典展現。破題時需點出《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是如何基於『社會公益(居住正義)』來限制《民法》第294條的『債權讓與自由(私人權益)』。接著,以『原則禁止(買方禁轉售與廣告、建商禁協助)』與『例外許可(特定親屬、核准之特殊情形及每二年一次限制)』兩大層次開展論述,方能展現高分答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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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民國112年修正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係針對預售屋及新建成屋市場炒作亂象所增訂之核心條款。在土地法學理上,本條屬於對《民法》契約自由與債權讓與原則(民法第294條)之特別限制,立法者基於落實「居住正義」之社會公益考量,依法限縮買受人與建商之私人權益,以達遏止房價哄抬之政策目的。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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