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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四 題

四、依土地稅法規定,關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試問:其立法理由為何?又,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之要件為何?其申請期限為何?以上問題,請分別詳細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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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重購退稅」,應立即聯想《土地稅法》第35條之規定。答題應先從「居住正義與遷徙自由」的立法意旨切入,接著有層次地拆解法定要件(主體同一、兩年期間、價值差額、面積限制、無出租營業),最後務必結合《行政程序法》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10年)作為申請期限的依據,展現跨法科整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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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旨在貫徹「漲價歸公」之憲法意旨,然為避免稅負成為人民遷徙與實現居住權之阻礙,特別法《土地稅法》設有「重購退稅」制度,藉由租稅優惠以達「社會公益(平均地權)」與「私人權益(居住正義)」之衡平。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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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購自用住宅退稅
💡 藉由租稅優惠保障國民居住權益,減輕換屋族群之稅負負擔。
  • 立法理由:保障居住權與遷徙自由,避免稅負產生「鎖定效應」。
  • 實體要件:依土地稅法 §35,須同人、2年內、新購地價高於售價餘額。
  • 限制要件:面積限都市3/非都市7公畝,且出售前1年無出租營業。
  • 申請期限:法無明文,依行政程序法 §131 適用 10 年公法請求權時效。
🧠 記憶技巧:退稅五指訣:同(人)、二(年)、價(差)、面(積)、十(年時效)。
⚠️ 常見陷阱:易忽略「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之限制(配偶重購不適用),以及漏未提及 5 年內再移轉會被追繳稅款的規定。
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土地稅法第 37 條追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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