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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某縣政府於民國(下同)80 年間為興建國小,依法徵收甲所有之 A 地、乙所有之 B 地及丙所有之 C 地,循一般徵收途徑辦理徵收公告並完成補償費發放,工程已動工並於 B 地及 C 地上興建校舍主體工程完畢,然就 A 地則遲遲未動工興建,任該被徵收土地荒廢。於 109 年間,該縣政府鑒於社會少子化,決定不再於 A 地上興建校舍。消息為媒體披露後,甲乃請求收回被核准徵收之 A 地。問本案依法應如何返還 A 地予甲?(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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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收回權」與「廢止徵收」兩大制度之區辨。看到徵收年份(80年)與現今(109年)的時間差高達29年,首先必須反射出「收回權」之除斥期間(5年)早已消滅。其次,應抓住「少子化決定不建校舍」此一關鍵字,將涵攝重點轉向土地徵收條例中因情事變更導致公益需求消滅的「廢止徵收」程序,並說明補償費繳回與登記塗銷之法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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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收回權」罹於時效後,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計畫無執行必要時,應如何透過「廢止徵收」程序返還土地?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學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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