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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一 題

一、近來市面上出現「專辦河川浮覆地登記」的廣告,依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惟當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試說明此種土地所有權的回復取得應如何辦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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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土地法第12條的法理本質(權利休止說),次而思考『回復原狀』在實務上受特別法(水利法)的限制(須劃出河川區域)。解題架構採三段論:先論述法理與立法意旨,次論實體要件(含消滅時效實務見解),最後落實於地政機關的登記實務程序(測量、回復登記),以展現法學理論與地政實務的完美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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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土地法第12條所有權「視為消滅」之法理定性,以及浮覆地所有權回復之實質要件與地政登記實務之具體辦理程序。 【解析】 壹、法條概念與學理分析(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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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川浮覆地權利回復
💡 採權利休止說,土地浮覆並劃出河川區後,原主可申請回復登記。

🔗 河川浮覆地所有權回復程序

  1. 1 公告劃出 — 水利主管機關公告劃出河川區域,解除公用性質。
  2. 2 申請複丈 —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浮覆地複丈」,確定界址面積。
  3. 3 檢證申辦 — 檢附原權利證明與複丈結果,申辦所有權回復登記。
  4. 4 塗銷國有 — 若已被登記為國有,須先由公產管理機關同意塗銷。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與公法上法律關係之關連。
🧠 記憶技巧:浮覆回復三要件:劃出區域、證明原有、十五年內。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公告劃出河川區域」的法律前提,或誤認時效為永久不滅。
權利休止說 土地登記規則 水利法河川區域公告 消滅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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