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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一 題

一、甲所有 A 地一筆坐落於「山坡地保育區」的「農牧用地」,係由乙的先祖於日據時期所承租,該時編定地目為「林」,臺灣光復後繼續承租,但未定有租賃期限,於民國 100 年 12 月始由乙繼承該租約。嗣於 106 年 12 月,經發現 A 地僅零星分布香蕉等果樹,疑未作農業使用。請問,A地是否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定之「耕地」?甲得否終止租賃契約,請求乙返還土地?試按土地法等規定分述其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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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考生對「耕地」定義在《土地法》(普通法)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特別法)之體系區別,為法學理與實務經典考點。解題應先以「訂約時地目為林」排除三七五特別法之適用;次引《土地法》第106條(林業屬廣義耕地)與第114條,將「零星種植疑未作農用」涵攝為「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之要件,得出出租人得依法終止不定期租約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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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一、日據時期編定為「林」之租地,嗣後變更為農牧用地,是否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稱之「耕地」?二、承租人僅零星種植果樹,出租人得否依《土地法》規定終止不定期租約並請求返還土地? 【解析】 壹、A地不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定之「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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