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一般認為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分區劃分細碎、分區的用地編定未能與分區的特性一致,使土地使用分區定位模糊,難以發揮土地使用管制的功能。為強化土地使用分區之功能,明確界定各功能分區之定位,在國土計畫法中對未來臺灣地區劃分為那幾類功能分區?且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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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國土計畫法》之核心制度—「國土功能分區」。考生審題時應立即聯想《國土計畫法》第20條,依序寫出「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城鄉發展」四大分區,並透過「環境敏感程度」、「用海需求排他性」、「農業生產優劣」及「都市化發展程度」等核心標準來推導各分類之劃設原則,以展現法條熟悉度與空間規劃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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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現行《區域計畫法》下非都市土地按11種分區與19種用地編定,確有編定零碎、定位模糊之弊。為落實國土永續發展,特別法《國土計畫法》創設「四大國土功能分區」制度,以取代舊有管制,並藉由明確的劃設原則,衡平「國土保育(社會公益)」與「城鄉發展(私人權益)」。 【論述】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0條規定,未來臺灣地區將劃分為四大國土功能分區,各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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