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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三 題

三、我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依據區域計畫法等法令之規定,係負責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編定及其管制相關事宜,茲因國土計畫法已公布施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須於未來公告實施其國土計畫。倘若某縣因配合其國土計畫之公告實施而須將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對其所受之損失,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應予以適當補償,則建構該損失補償制度所涉及之學說理論為何?又,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以下定有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及其所需條件等規定(所謂「土地開發許可制」),而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定有國土功能分區內使用地之變更編定等規定(所謂「土地使用許可制」),試分點說明該兩制度之差異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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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拆解為兩大核心:一是「合法建築用地變更為非建築用地的補償」,這立刻要聯想到憲法財產權保障中的「特別犧牲理論」與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二是「舊制(區域計畫法)開發許可」與「新制(國土計畫法)使用許可」的比較,思考切入點應放在「分區變更的難易度(剛性與柔性)」、「回饋機制(開發影響費vs.國土保育費)」及「管制核心(變更分區vs.維持分區下的使用)」三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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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測驗國土計畫法新制上路後之重大變革。前半段探討土地使用管制變更致生財產權損害之憲法與行政法救濟理論;後半段則聚焦於非都市土地管制從「開發許可制」轉型為「使用許可制」之制度設計差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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