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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四 題

甲所有之 A 地及 B 地為既成道路,A 地位於都市計畫地區內,經都市計 畫指定為道路公共設施保留地,B 地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內,使用分區 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今甲要將 A 地及 B 地出售予 乙,則該兩筆土地是否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必要?(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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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既成道路」與「土地增值稅」,應立刻反射出《土地稅法》第39條的免徵規定,並區別「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的法源差異。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掌握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後,《土地稅法》針對非都市土地既成道路免徵土增稅的修法動態,作答時須以三段論法,並強調「平等原則」與「社會公益與私人權益之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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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都市計畫內之道路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與非都市計畫地區之既成道路(B地),於移轉時是否具備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法源依據,以及其背後之憲法平等原則與公益衡平考量。 【解析】 壹、土地增值稅徵免之學理基礎與法制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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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用地土增稅徵免
💡 都市與非都市公共設施用地移轉,基於平等原則均得免徵土增稅。
比較維度 都市公共設施保留地 VS 非都市公共設施用地
法源依據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 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
認定前提 都市計畫劃定之保留地 編定為交通用地等公設用
程序要件 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 須檢附需用土地人證明
法理基礎 對財產權限制之補償 釋字779號之平等原則
💬兩者目前均具備免徵法源,惟非都市土地多一層證明申請程序。
🧠 記憶技巧:都市公保直免稅,非都交通需證明;七七九號平權利,漲價歸公有例外。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110年修法動態,誤以為只有「都市土地」免稅,或漏掉非都市土地需「需用土地人證明」的要件。
公共設施保留地定義 土地增值稅漲價歸公原則 釋字第 779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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