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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一 題

一、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及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對於「共有土地或建築 改良物之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售逾期未 聲請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分別規定特定人有優先購買權。 試問:前述兩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各為何?又,此兩項規定之優先購 買權人,其權利行使期間各為何?此兩項規定如發生競合時,應如何適 用法律?以上問題,請詳細解析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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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法中不同優先購買權之構成要件與法規競合。解題時應先分別定義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與第73條之1(未辦繼承標售)之權利主體及行使期間,並闡明其立法意旨(促進利用與維持現狀);最後運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法定明文順序之法理,解析兩者競合時之優先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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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探討土地法中不同性質之優先購買權,一為促進共有物簡化之「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二為解決未辦繼承土地之「標售優先購買權」。兩者在權利主體、行使期間皆有明文規範,若發生競合,應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條文法定順序定其優先效力。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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