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一 題
一、現行法規對於共有土地之分割方法計有協議分割、調處分割以及判決分割,試說明其定義與發生物權變動之時點。又,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地,應有部分均等。於判決分割確定後、共有地分割登記完竣前,丙以其對該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並辦竣登記。嗣後,甲至登記機關申辦共有地分割登記時,其分割之土地上存有丁之抵押權登記,甲以其非為抵押人而主張應塗銷之,丁則援引土地登記法上之公信力資為抗辯。則何謂「公信力」?本案應如何處理?試分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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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將問題拆分為三個層次:(1) 三種分割方法的物權變動時點(考點:民法第758條登記生效與第759條判決確定生效之差異);(2) 土地法上「公信力」的定義(考點:土地法第43條);(3) 實例涵攝(考點:形成判決確定後原應有部分已消滅,丙屬無權處分;但丁若信賴未塗銷之共有登記,可否主張善意受讓,以及後續抵押權如何轉載於甲分得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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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物分割方法之物權變動時點、土地登記公信力之內涵,以及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後、登記前,共有人就原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之效力與善意受讓之適用。 【解析】 壹、共有土地分割方法之定義與物權變動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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