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三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39 號解釋文已針對實施自辦市地重劃程序中,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與核准實施重劃計畫之行政行為是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作成解釋。在本號解釋文中所稱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涵為何?解釋文作成後,相關法規範有如何之變更?目前於實施自辦及公辦市地重劃所要求之民眾參與程序是否有所不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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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釋字第739號』應立刻聯結到『自辦市地重劃』與『正當法律程序』的關係。解題時需依序切入三個層次:首先界定釋字中對財產權保障的正當程序要求(聽證、審議);其次說明《平均地權條例》與《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的具體修法回應(提高門檻、增設聽證);最後比較公辦(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與自辦(同法第58條)在『同意門檻』與『陳述意見機制(聽證/說明會)』上的法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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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司法院釋字第 739 號解釋乃我國土地法制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重要里程碑,其宣告自辦市地重劃程序中,主管機關之核准行為因缺乏正當行政程序而違憲。本題涉及《平均地權條例》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並需考量『社會公益』與『私人權益』之衡平。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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