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三 題
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皆對被徵收土地之收回權行使要件定有明文,試比較該兩法條規定內容之差異。又內政部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63 號解釋文之意旨,乃著手增定土地法第 219 條之 1(自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試說明其立法重點。(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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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徵收收回權的經典比較與最新修法動態。第一部分要求精準比較《土地法》第219條與《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考生需針對「未依核准計畫開始使用之年限(1年 vs 3年)」、「不依核准計畫使用之期限限制(無限期 vs 15年內)」這兩個核心要件進行對比。第二部分測驗釋字第763號解釋催生的《土地法》第219-1條立法重點。思考點在於:過去徵收後機關不主動告知使用情形,人民難以知悉何時可發動收回權,導致時效經過而喪失權利。因此新法重點涵蓋:定期主動通知義務、公告代替通知的條件、未通知對於收回權時效的延長效果,以及相關請求權的最長年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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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被徵收土地「收回權」之兩大核心:一是現行雙軌制下,《土地法》與《土地徵收條例》關於收回權行使要件的具體差異;二是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保障人民財產權與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所增訂《土地法》第219條之1的立法重點與精神。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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