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4 題
依會計法規定,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所屬確定應辦理之特種公務會計事務,計有幾項?
- A 5 項
- B 4 項
- C 3 項
- D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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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當政府除了日常行政支出外,還有哪些「具備規模且性質特殊」的財務活動需要由財政部統一管理?例如:裝在口袋裡的現金、名下的房地產、欠別人的錢,或是為了特定目的撥出的專款。若將這些領域在法律中各自獨立歸類,你認為法律條文會將這些事務整理成幾個主要的類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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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會計法規中關於會計事務分類的細微差異!這題能夠答對,代表你不僅熟悉法條文字,更對政府會計的組織實務有深入的理解。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的特種公務會計
根據**《會計法》第 6 條**的規定,特種公務會計事務(Special Government Accounting Affairs)雖然在法理上總共列舉了六大類,包含:公庫出納、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然而,本題的關鍵在於主體限定為「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財政部)及其所屬」確定應辦理的事務。在政府職能分工下,財政部主要負責的特種公務會計為:公庫出納、財物經理(國有財產)、徵課、公債及特種基金等 5 項。至於「特種財物會計」,通常是由各該管理機關自行辦理,而非統一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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