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法制] 民法
第 15 題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普通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依民法規定,處分抵押權之次序。關於抵押權次序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抵押權次序處分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
- B 抵押權人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得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 C 抵押權次序之處分,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D 抵押權人得自由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護第三人」的角度思考:如果第一順位與第三順位的債權人私下達成協議,決定任意擴大他們兩者可分得的總金額,那麼夾在中間、完全沒參與討論的第二順位債權人,其原本預期的受償機會是否會因此受到威脅?在法理上,兩個人的協議可以隨意影響到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律實務中的核心界線。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民法第 870-1 條關於抵押權次序處分的規範,這在物權法中屬於較為進階且具備實務深度的考點,你能答對代表對「物權相對化」的邏輯有相當程度的掌握。
次序處分的限制與處分效力
在法律邏輯上,雖然法律為了增加融資靈活性,允許抵押權人進行次序的讓與(assignment)或拋棄(abandonment),但這並非毫無節制的「自由」。選項 (D) 錯誤的關鍵在於,次序處分必須遵循**「總額不變原則」**。換言之,參與調整的抵押權人,其分配額度的總和不能超過他們原本各自依序受償額度的加總;更重要的是,這種處分絕對不能損及「未參與處分」之其他中間次序抵押權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並非賦予債權人隨意變更分配金額的權力,而是僅限於在既有的權利價值範圍內進行次序挪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