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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一、公務人員甲應律師考試及格,為參加律師訓練,經依相關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甲得否另從事與律師訓練無關之其他工作?又其為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而從事相關事務並領有報酬,是否須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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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將題目拆解為兩個層次的問號:1. 留職停薪期間可否從事與事由無關之工作? 2. 為了訓練而從事相關事務並領取報酬,是否需要依兼職規定取得同意或備查? 接著應該從《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切入,說明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與事由相符之規定;然後針對第二部分,引入《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有關兼職限制之規定,並結合近期銓敘部關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專司事由工作之最新解釋令,論證其是否屬於「兼任」而須經同意或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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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中留職停薪期間之行為限制,以及《公務員服務法》中兼職禁止規定與近期銓敘部相關令釋之熟悉度。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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