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二 題
二、任職於 A 直轄市政府之聘用人員甲,經 B 政黨提名參加 A 直轄市議會議員選舉。其於候選人名單公告前,參加 B 政黨於某週六晚上舉辦之候選人發表造勢大會,並登台發表演說,於演說中咒罵三字經批評屬敵對政黨成員之 A 直轄市市長候選人乙。A 直轄市以甲之行為構成失職行為,核予申誡一次之懲處。問:該申誡一次之懲處是否合法?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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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三個核心考點:1. 聘用人員的法律身分;2. 行政中立及服務法對參選人員的限制與違失行為的認定;3. 機關對「聘用人員」使用「申誡一次」作為懲處手段的合法性。 接著應該按照順序推演:先確認甲身為聘用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再論述其參選造勢行為雖屬合法,但咒罵三字經構成服務法上的違失;最後(最重要的一步),依據實務見解指出,聘用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機關直接核予「申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故處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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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爭點包含:聘用人員之行政中立規範適用、公務員維持品位義務,以及機關對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聘用人員逕予法定獎懲(申誡)之適法性。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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