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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四 題

四、甲原任職於 A 機關,為薦任 7 職等之專員。其於離職後在臉書分享其任職於公務機關之經驗。後 A 機關發現,甲分享之經驗涉及其任職 A 機關時所得知與 A 機關有業務往來之 B 機關之機密,認為其違反公務員之保密義務,將甲移送懲戒。懲戒法庭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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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公務員離職後之保密義務,以及公務員懲戒法對「行為時已非公務員」之人的適用性。解題關鍵在於釐清離職後洩漏機密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但因行為時已不具公務員身分,無法滿足《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主體要件,懲戒法庭應依同法第55條為「不受懲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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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離職公務員於離職後違反保密義務,是否仍屬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懲戒法庭應為如何之裁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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