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乙、丙住在同一社區,甲與丙熟識常到丙的家中泡茶聊天,丙家中種有桑樹,甲常趁丙不注意時,摘取數片桑葉並在回家累積相當數量後加工後販賣,丙一直沒有發覺。某日乙經過丙的家門口,不經意看到丙輸入住家門口電子鎖的密碼,乙因此記住丙的住家門口電子鎖的密碼。夜晚時,乙注意到丙的家中完全沒有開燈,乙輸入丙的門口密碼準備進入行竊。果然輸入密碼後,門應聲而開,乙悄聲進入丙的住家後,赫然發現丙倒臥在客廳地上似無呼吸,乙大驚立即奪門而出,離開時甚至沒有將丙的家門關上。不久甲經過,看到丙的家門未關,想著可以趁丙不注意,再摘取一些桑葉回家,入門後見丙倒臥在地,趕緊將丙送醫,急救後丙生命無慮。原來丙在家中因熱水器使用未開窗而昏迷,所幸乙將丙的家門打開,有新鮮空氣進入,才可以因及時急救而生還。試問甲、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處斷?(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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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兩名行為人(甲、乙),應分別探討其行為。第一步,檢視甲先前的行為:常趁丙不注意摘取桑葉(竊盜既遂)。第二步,檢視乙的行為:夜間輸入密碼侵入住宅欲行竊,發現丙倒地而嚇跑(加重竊盜未遂之著手與障礙未遂之認定)。同時要思考乙是否有保證人地位(無)?乙開門救了丙是否影響其竊盜罪責(不影響)。第三步,檢視甲後來的行為:見門沒關想再偷桑葉而進入,發現丙倒地而將其送醫(侵入住宅與竊盜之著手認定,以及救人放棄行竊是否成立中止未遂)。按時序及人物分段論述,可確保結構清晰不漏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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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重點包含: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判斷、加重竊盜罪(侵入住宅、夜間)之著手時點、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之區分,以及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判斷。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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