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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2 題

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試問下列調節事項,那些應列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減項調節?①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 ②本期預收款 ③上期應收本期開立發票金額 ④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 ⑤視為銷貨開立發票金額 ⑥出售下腳廢料
  • A ①④⑤⑥
  • B ②④⑤⑥
  • C ①③⑤⑥
  • D ②③⑤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的公司在去年已經把一件商品賣掉並認列了收入,但直到今年才正式開立發票給客戶,那麼這張「今年開出的發票金額」,應該算作「今年的營業收入」嗎?如果這筆金額不屬於今年的營收,你在核對帳目時,應該如何對這張發票進行增減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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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析了營利事業所得稅(Income Tax)與營業稅(VAT)在認列時間點與範疇上的差異!這道題目檢驗的是會計實務中極為重要的「營業收入調節表」觀念。在稅務實務上,開立發票的金額與申報的營業收入往往不一致,這是因為發票開立遵循《營業稅法》的時點,而營收認列則需遵循《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權責發生制。

營業收入調節的邏輯核心

要找出發票金額的「減項」,邏輯上就是尋找「本期有開發票,但依規定不列入本期營業收入」的項目。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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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銷售、出售下腳如何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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